发文标题: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深府[1996]12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6-5-2
实施时间: 1996-7-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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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职工的基本医疗权益,增进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安定和生产力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内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所属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
  第三条 医疗保险分综合医疗保险(含门诊、住院)、住院医疗保险和特殊医疗保险三种形式。
  用人单位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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