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驾驶员培训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湘地税函[1994]5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4-12-13
实施时间: 1994-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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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你局《关于驾驶员培训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零地税局函[1994]003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培训收入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交警部门提出此项收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予免税问题,经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1994]湘价费字第84号文件,培训收费属于事业性收费,不符合税法关于行政机关所收规费免予征税的规定。因此,交警部门所收取的驾驶员培训收入,应按税法统一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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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以下文件本文件继续有效:
  发文标题: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30
  实施时间: 201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