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财法税[2011]40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10
实施时间: 2011-8-10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584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旅游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旅游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的通知》(新政发[2010]116号)要求,自治区制定了《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实施办法
  2、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分类目录
  自治区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区旅游业发展的财税......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