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几个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税二字[1988]55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88-11-11
实施时间: 1988-10-1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45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3号《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关于对微利、亏损企业能否减免印花税的问题
  印花税的课税对象是对凭证征税,根据这个税的性质,不能实行减免。但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第一次贴花数额较大,负担较重的,可由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分期缴纳印花税报批表》,经县、市税务局和地、市税务局逐级审核,报省税务局批准后,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花完税。(《申请分其缴纳印花税报批表》式样附后)
  对今年遭......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