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发文文号: 甬政[1996]3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6-3-28
实施时间: 1996-3-28
失效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21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实施好《条例》,现结合宁波市的实际情况,提出若干补充规定,请各地、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一并认真执行。
  一、职业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除《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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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政发[2004]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4/1/18
实施时间: 20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