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预算外资金财政分成管理暂行规定
发文文号: 吉政发[1996]11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6-3-8
实施时间: 1996-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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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逐步理顺分配关系,充分发挥预算外资金运用的整体效益,不断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制定本规定。
  一、地方各行政、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规定所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专项基金、资金、附加收入以及其他预算外资金收入,均按本规定实行财政分成。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原则上按收入总额20%的比例上缴财政。对预算外资金实行抵顶财政拨款办法的单位,也按上述比例上缴财政。已纳入预算内的行政性收费收入要按上述比例相应压缩财政支出。
  考虑到我省公路建设、育林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省交通厅统收的养路费、省森工集团公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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