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长春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发文文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6-2-27
实施时间: 1996-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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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吉林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的实施办法》,规范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市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负责我市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基金征收的范围、标准:
  (一)市管产(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项目,凡涉及提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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