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出租征收房产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甘地税发[2009]24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3-3
实施时间: 2009-3-3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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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近来,各地对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有关问题反映较多,经研究,现将相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出租房产取得租金收入的行为,应依照规定按取得的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相关规定核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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