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试行办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文时间: 1996-1-24
实施时间: 1996-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23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在城镇企业中试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劳险发[1995]439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按规定参加北京市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执行本试行办法。
  第三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存储工作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管理;市社保中心......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