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建交联[2011]40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4-26
实施时间: 2011-4-26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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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相关单位:
  为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目前本市住宅项目配套需求和实际造价,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调整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
  二、配套费征收标准由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元调整为430元。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住宅建设基地,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
  三、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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