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保监发[2011]4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8-23
实施时间: 2011-8-23
法规类型: 再保险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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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防范潜在风险,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的保险公司从中国境外分入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的再保险业务。
  二、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包括以转分保方式接受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下同),偿付能力充足率应在最近两个季度连续保持在150%以上;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时,应停止签订新的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合同。
  三、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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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2、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统计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