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字[2009]18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8-4
实施时间: 2009-8-4
失效时间: 2011-8-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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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55号)精神,省级财政将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力度。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导服务业加快发展,我们对《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浙财企〔2006〕17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二00九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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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企[2011]227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1/7/28
实施时间:201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