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22
实施时间: 2011-9-1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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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附件)。除交通运输业和窗口代开发票征收税款的情况外,岛外各基层地税局可在本文规定标准的20%幅度内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
  考虑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核定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对2011年9月1日前已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户及独资合伙企业经营者,在主管税务机关按本文规定核定2012年度新的应征税款前,为简便执行,其税款所属期为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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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附件《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8-12-28
实施时间: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