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统计局
发文时间: 1995-10-24
实施时间: 1995-10-24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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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计(经)委、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统计局、地方税务局、残联,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的人事、劳动、计财、统计部门:
  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1994〉第10号令颁布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工作中,郊区县反映,对乡、镇及以下企业因安置残疾人没有达到市政府第10号令规定的1.7%比例,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由于这些单位经济效益比较低,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也比较低,如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根据这一情况经研究,现对《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京计综字[1995]0139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乡、镇及以下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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