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8-15
实施时间: 2011-8-15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500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鉴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陆续调整为次月15日内,为方便纳税人办税,统一纳税申报期限,现将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仍按各县(市)地税机关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限由10日内调整为15日内,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纳税期限确定为按月或按季缴纳的,申报期限为月(或季)后的次月1-15日;
  (二)纳税期限确定为按半年缴纳的,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4月1-15日,下半年的申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