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企[2011]22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1-7-28
实施时间: 2011-8-28
失效时间: 2014-1-3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84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发改委(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精神,“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将增加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并建立逐年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发展的引导力度。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导服务业加快发展,我们对《......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财企[2013]411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3-12-20
实施时间:20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