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保证参保人员医保用药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医监[2011]37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卫生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1-4-26
实施时间: 2011-4-26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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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近期,一些医疗机构限制慢性病人用药、不配备病人治疗必需药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损害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参保人员反映强烈。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要求,保证参保人员用药需求,切实缓解群众看病就医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临床用药合理性的监督检查,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处方用药的有关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把坚持“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但对诊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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