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7-25
实施时间: 2011-7-2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14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现对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