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发文文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5-8-3
实施时间: 1995-10-1
法规类型: 生育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4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
  企业的女职工是生育保险的对象。
  第三条 青岛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项目......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