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非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地税发[2008]281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7-14
实施时间: 2008-7-1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24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区地税局、直属各单位:
  为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标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现将个人非住宅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