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发[2008]150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14
实施时间: 2008-10-14
法规类型: 关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405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区外货物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9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区外企业从事《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业务,已经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外贸企业应在11月10日前按照该条规定申报退税;生产企业应在11月......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