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关于本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足的部分参保人员补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人社医发[2011]4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1-6-29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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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医疗保险事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5年不满15年、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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