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韩国出口保险公司更名后继续享受税收协定相关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11]35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1-6-30
实施时间: 2011-6-30
法规类型: 税收协定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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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1994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中韩协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九条以及2007年签订的中韩协定谅解备忘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韩国出口保险公司(Korea Export Insurance rporatn)作为韩国政府全资所有且行使政府职能的金融机构,可就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等所得享受免税待遇。该公司于2010年7月更名为韩国贸易保险公司(Korea Trade Insurance rporatn,在韩语中用汉字表述为“韩国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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