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国税函[2010]2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2-4
实施时间: 2010-2-4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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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局:
  针对部分地区反映在审核中发现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计量单位内容列示不全的问题,为维护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是盖有海关验讫章,注明“出口退税专用”字样的原件(另有规定者除外),出口报关单的海关编号、出口企业海关代码、出口日期、商品编号、出口数量及离岸价等主要内容应与申报退(免)税的报表一致。
  二、从2010年3月1日(以出口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发票的计量单位必须与出口报关单上列示的其中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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