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告
发文文号: 深地税告[2011]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7-5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580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将开征地方教育附加。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作为地方教育附加的委托代征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从2011年1月1日起,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二、征收方式和受理时间
  根据《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2011年7月11日起,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及委托代征单位开始受理缴费单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