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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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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
发文文号:财国债字[1995]1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5-4-20
实施时间:1995-4-20
失效时间:1999/11/19 0:00:0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
  最近,在部分地区连续出现变造国库券 (在国库券券面上加印字样或涂改面额数字) 的违法案件,已侦破的几起案件都具有共同的作案特征:在1992年国库券券面的背面加印"第二期"字样,字体印制精细、且机制批量印刷,数量较多。据了解,目前已有相当数量的变造国库券在市场中流通。
  为打击变造国库券的违法行为,避免国家经济损失,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 各国债经营机构一定要坚持对国家负责的工作态度, 严格把住柜台审验关,在国债交易和兑付工作中,认真审验,仔细清点。各负责销毁国库券的部门在收缴时要严格审验、销毁时严格复查,防止误收、误兑、误销。
  2. 变造国库券不允许在国债流通市场中交易, 到期的变造券一律不予兑付。凡经涂改的变造国库券均视为假券予以没收,国库券经办人员应在券面的正、反两面加盖"假券"或"作废"印戳。各国债经营机构对于收缴的变造国库券,应统一造册交当地人民银行。
  3. 各地在管理国债交易、 办理国债兑付的工作中,一旦发现变造的国库券,应当场没收,同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变造国库券的违法行为。对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办案功绩显著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法字[1999]57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1999-11-19
实施时间:1999-11-19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34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6-3-30
实施时间: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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