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农业局,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农业局:
现将《山东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山东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和推进我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以下简称创新团队建设),省财政设立创新团队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7〕410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团队的基本研发费和仪器设备购置费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 突出重点,避免重复。按照支持产业发展和升级的内在要求,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在产业技术的不同环节、专业和领域的投入,加强与有关科技计划(专项)资金、政府资金和依托单位资金的有机衔接,避免交叉重复。
(二) 稳定支持,强化考评。建立稳定支持、有利于产业技术和创新团队持续创新、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建立年度考核和周期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评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三) 注重实效,科学预算。依据创新团队建设的任务目标、工作难度和预期贡献,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 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基本研发费是指在创新团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创新团队建设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等费用。基本研发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 材料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以及单台(件)价值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
(二)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外支付(包括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四) 差旅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 会议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人员培训、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品种权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七) 劳务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八) 管理费:是指在研究开发和试验示范过程中对使用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基本研发费预算8%的比例核定,实行总额控制,由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
(九) 其他:是指除上述费用之外,在创新团队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团队建设和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仪器设备购置费是指创新团队需要新增的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专用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费。按照批准的购置费用,由省级财政在本专项资金中给予50%的补助,其余50%由依托单位或市县财政负担。
第六条 综合试验站是创新团队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承担创新团队的试验示范任务,创新团队应根据试验示范任务安排必需的经费支持,并通过合作协议予以明确。安排到综合试验站的经费总额应控制在本创新团队总经费的15%—25%,经费支出可采取补助总额包干或实报实销的办法,开支范围参照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创新团队经费预算的申报和下达程序:财政厅根据补助标准和岗位专家数量测算确定创新团队经费预算的总规模,由各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在预算总额内提出本团队各岗位专家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经农业厅审核报财政厅审定后,由财政厅按照相关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通过相应的预算渠道下达年度资金预算。同时,由农业厅将下达的预算方案通知各依托单位和岗位科学家。
第八条 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各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及其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由于建设任务调整、人员或依托单位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申请程序上报省财政厅核准。
第九条 创新团队首席专家、各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及其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条 各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单独核算。依托单位应当保障首席专家、岗位专家的资金合规使用权和使用结果的知情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年度结余资金,按照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照相应的预算渠道上报。首席专家应当将年度内包括专项资金在内的、与创新团队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资金的来源、规模、执行及相关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相关依托单位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由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并优先保证创新团队建设和运行的需要。
专项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专项资金形成的产业基础信息、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四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依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农业厅委托监督委员会和有关资质机构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创新团队的绩效考评结果,相应调整专项资金预算。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十六条 建设过程中出现依托单位或团队内相关人员发生变更等,需要清理账目及资产的,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由其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上述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山东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期间经费支出预算表
2、山东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期间经费支出决算表
相关附件 |
1、山东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期间经费支出预算表.doc |
2、山东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创新团队建设期间经费支出决算表.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