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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高速公路和双流机场实施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罚款收缴改革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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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高速公路和双流机场实施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罚款收缴改革试点的通知
发文文号:川财非[2009]9号
发文部门:四川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11-20
实施时间:2009-11-20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四川
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公安局、人民银行,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储银行二级支行,各扩权县(市)财政局:
  自1997年《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235号)实施以来,我省公安交警罚款收缴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执行的情况来看,乱罚款现象得到扼制,执法行为得到规范,政府形象得到提升。为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方便群众,根据公安部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省高速公路和双流机场实施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罚款收缴改革试点。
  一、试点目的
  搭建我省财政、银行、公安交警三方数据交换平台,实现省内异地缴纳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罚款。为了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先在高速公路和双流机场进行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收缴改革试点。
  二、网络系统管理
  为了确保改革成功,财政、交警、银行三方要实现违法数据和收款数据的交换与共享;改造和升级违法处罚管理系统对账模块,实现对全省违法处罚的管理;研发道路交通违法罚款和清算管理系统,实现对罚款收入的管理;开发银行柜台收款和传输系统,实现银行收款管理。财政、交警、银行按各自职责进行系统维护和升级。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以下简称省交警总队)与省财政厅和工、农、中、建、邮储银行省分行实行光纤连接,代收银行在代收罚款时可直接读取交通违法数据,并收取罚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时核销违法罚款记录。
  三、处罚决定书管理
  处罚决定书由省交警总队负责对号码的管理,落实处罚决定书的申请、启用、分发、注销等管理措施。处罚决定书是对账的重要依据,为了确保分成和清算准确,各交警执法单位之间不得借用处罚决定书。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按照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启用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信息系统的规定(试行)的通知》(公厅交发[2005]37号)规定建立健全处罚决定书的印制、发放、核销、作废等各项制度。
  四、罚款缴纳
  从2009年12月1日起,凡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我省高速公路和双流机场交警支队及其所辖大队作出罚款处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的除外)的当事人,可持处罚决定书在省内工、农、中、建、邮储银行所有营业网点交纳罚款。当事人如需罚款收据的,可持银行交款凭证到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换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银行交款凭证收存并附出具的罚款收据存根联以备查。
  五、公安交警操作流程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民警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应做到字迹工整、清晰,各项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民警现场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在48小时内将
  处罚决定书的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管理系统。适用一般程序处罚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实行违法处理系统打印制作并保存系统。
  六、代收银行操作流程
  (一)工、农、中、建、邮储银行各代收网点在代收道路交通违法罚款时,应准确录入缴款日期、票据号码、当事人、金额等要素,将处罚决定书第二联退缴款人,并向缴款人打印交款凭证。第三联由代收银行留存备查。
  (二)处罚决定书是银行收款和录入数据的依据。为了减少录入错误,银行柜台在录入处罚决定书编号后可直接调取违法处罚数据。如发现处罚决定书内容与违法处罚数据不一致的,以处罚决定书为准。如无违法处罚数据的,录入数据以处罚决定书为准。如处罚决定书填写不清楚的,银行可拒绝受理。
  (三)冲正处理。代收银行在当日发现收款或录入错误的,可实行冲正处理。
  (四)高速公路和双流机场道路违法处罚罚款收入集中缴入省财政专户。
  七、特殊情况处理
  (一)当事人发现已交罚款但未核销记录的,可持交款凭证到处罚地或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请更正。
  (二)处罚地或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查验当事人交款凭证后,提交交款凭证复印件报总队审核后核销当事人违法记录。
  八、数据传输、对账和清算
  (一)省财政专户银行应在日终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传输道路交通违法处罚罚款数据,并按周和月打印对账单送省财政厅,为财政和交警提供交款明细查询。
  (二)财政部门负责和银行对账,处理交警和银行提交的错误和更正信息,定期发布对账和调整信息。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数据的核对、纠错和核销违法记录,并将错误信息提交财政复核,按期与财政部门进行对账。
  (四)省财政厅和省交警总队对罚款收入进行集中清算和分成,分成原则是:(1)试点期间,即2009年11月1日至2009年底,凡违法发生地和处罚地不一致的,实行违法发生地和处罚地按6:4分成;(2)分成金额为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3)凡处罚地在各市州县的,罚款收入暂不分成。
  (五)高速公路交警支队和双流机场交警支队道路违法处罚罚款收入缴入省级金库。
  九、银行代收手续费
  省财政厅按每笔1.2元的标准向代收银行支付代收手续费,并按季度结算。代收手续费由省财政厅从罚款收入中扣缴,并纳入省级预算管理。
  十、其他
  省财政厅定期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中发布清算、分成情况。
  试点期间,技术服务和业务支持、咨询电话:
  省财政厅:028—86679624、86725761
  省交警总队:028—87595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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