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及国家有关政策,我们对《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管理办法》,明确生活垃圾不再包括建筑垃圾,其处置价格将实行专项管理。因此,我们起草了《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的管理规定》,现通过广东省价格信息网(www.gdpi.gov.cn)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年5月1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物价局邮寄地址:510040;广州市应元路5号广东省物价局环境价格管理处;传真:020-83134691;电子邮箱地址:gdwjhjc@。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的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行为,促进建筑垃圾处置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市、县(含单独定价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消纳、综合利用等处置过程中的价格行为。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不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处置价格,是指建筑垃圾产生者或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单位支付给具有建筑垃圾处置资质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的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不含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无害化处置费用标准。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价格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政府鼓励发展、并实行招投标的社会资本投资的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其建筑垃圾处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实行政府定价。
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由各市、县(含单独定价区)价格主管部门商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建筑垃圾处置价格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分类制定。
制定、调整建筑垃圾处置价格,应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由定价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政府财政投资建设并负责运营的,不计利润。
定价成本核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定价成本核算办法及技术规范执行。
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并可计入定价的税金。
利润是建筑垃圾处置单位获得的合理收益,区分处置设施的不同类型具体确定:政府财政投资建设、企业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其利润按成本利润率不超过5%计算;特许经营的(如BOT、TOT等形式),其利润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净资产利润率按同期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不超过3个百分点确定。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价格应本着有利于建筑垃圾处置资源化、计价方式简便、易操作的原则,简化分类;建筑垃圾处置价格按产生量计价。
第八条 建立建筑垃圾处置价格动态管理制度,适时调整处置价格。各市、县(含单独定价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单独定价区是指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原来的县或市改为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区。
第十条 建制镇的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执行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