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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亚公司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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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亚公司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的批复
发文文号:甬地税二[2001]139号
发文部门: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1-8-14
实施时间:2001-8-14
法规类型: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宁波
发文内容

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亚公司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的请示》(宁开税政[2001]3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是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值。2001年开始执行的《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但财政部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0]25号)中指出:“《企业会计制度》于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因此,开发区中亚集装箱储运公司若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在4200平方土地上建造厂房、仓库,其4200平方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受让金应计入“在建工程”,并计固定资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若该公司属于其它性质的企业,则可按目前执行的行业会计制度在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核算,待《企业会计制度》全面实行后,再调整帐面。
  二、在所得税处理中,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在土地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在利用该土地建造项目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竣工后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形式在税前扣除。
  附件:关于中亚公司土地使用权是否应计入房产原值的请示
  二OO一年八月十四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2001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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