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委、办、局、各区人劳局、各企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1]22号),为便于我市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厦门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100元;
	  二、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每小时11.60元。
	  以上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