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工作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湘国税函[2005]624号
发文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5-11-25
实施时间:2005-11-25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4]177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工作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批准成立以县为单位统一法人和独立核算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应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不再按年度总收入2%提取管理费。
二、经批准撤并的农村基层信用社,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其进行全面清算,及时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积极参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共同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对清产核资中涉及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和相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对已清查出的贷款呆账损失,由信用社按规定报所在地国税机关进行审核,国税机关通过审核后认为符合《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4号令)的,则按规定审批权限审批后予以税前扣除;各项财产损失,只要符合《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由信用社报国税机关按权限审批后,准许税前扣除。
四、各级国税部门、农村信用合作社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下发《
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2000]101号)共同抓好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的财务管理。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4]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各级国税部门应对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立备案制度,实施跟踪管理。
各级国税部门对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ΟΟ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