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青价格[2010]112号
发文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0-12-22
实施时间:2010-12-22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青岛
发文内容:
各区、市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保持车用天然气价格与汽油价格的合理比价关系,根据《国家发改委
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
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鲁价发电[2010]3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车用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车用天然气价格由每立方米4.28元调整为每立方米4.44元。
二、各车用天然气经营单位要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严禁价外加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10年12月22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