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快补贴进度提高家电下乡兑付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财明电[2009]49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9-14
实施时间:2009-9-14
法规类型: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商业局(不含大连):
  家电下乡政策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各级财政、商业部门认真落实补贴政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但是,进入8月份以来,我省部分地区的补贴资金兑付进度较慢,致使全省的补贴资金兑付率增幅不高,在全国名次明显下降。为进一步加快补贴兑付进度,推进家电下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补贴兑付进度慢。1-8月份,全省累计兑付家电29.4万台,兑付补贴资金6866万元,补贴兑付率为69%,虽然比1-7月份提高1个百分点,由于全国其它省份的兑付率提高较快,使我省在全国排名由第6位下降为第17位。其中:辽阳84%、鞍山71%,为全省做出了贡献,沈阳、本溪、葫芦岛69%,其他地区补贴兑付率较低,均在68%以下,影响了全省进度。二是补贴资金兑付不及时,部分乡镇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民手中,对家电下乡工作重视不够。截至8月31日,全省有60391台家电已经通过财政部门审核,而没有及时兑付补贴,主要有:铁岭9648台、丹东6550台、阜新5984台、朝阳5805台、沈阳5445台、抚顺5053台。三是资金调度不及时。省已累计拨付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72亿元,截至8月31日一些地区有结余9532.7万元。由于资金调度分布上的不均衡,导致部分县和乡镇大量资金结余,而另一部分乡镇没有资金用于兑付补贴。有的市县只下达指标,不划拨实体资金,造成实际上的挤占、截留,基层财政无资金兑付,影响了政策落实。四是销售网点登录信息、审核备案不认真、不规范。有的销售网点在录入产品销售信息时,信息缺失,如在非补贴对象购买补贴产品录入时没有点击“非补贴用户购买”选项,导致统计数据不准确,影响了补贴兑付率。五是补贴资金备案不及时,部分乡镇没有及时将农户申请资料录入备案,影响了补贴资金兑付。截至8月31日,全省补贴备案率为81.4%,补贴备案35.4万台,尚有7.3万台(不含非补贴对象购买的家电下乡产品)没有及时备案。
  二、工作要求
  1.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家电下乡政策是中央应对全球金融危机,拉动内需,促进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农民生活条件和水平的民生工程,对此,国务院及财政部、商务部高度关注,主要领导亲自过问,财政部每月通报兑付率。因此,各地要进一步高度重视家电下乡工作,特别是补贴资金兑付工作。要将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当作财政部门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加大力度,抓紧抓好。
  2.要大力推广 “网点审核垫付、财政清算资金”补贴兑付方式(以下称“网点代垫”)。各市必须按《关于推广实施网点审核垫付 财政清算资金补贴兑付方式的通知》(辽财流〔2009〕625号)要求,在2009年10月底之前,县(市、区)城内所有备案销售网点全部实施网点代垫补贴兑付方式,县级财政和商务部门负责统一与销售网点签订相关协议。对实行网点垫付且信誉好的企业,在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财政部门可以给一部分垫付周转金。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的标准(0.5元/台),及时向垫付网点支付手续费,在财政部下达此项资金之前,由补贴资金垫付。有条件的乡镇,也要实施网点代垫补贴兑付方式,提高补贴资金兑付进度。省将对此进行跟踪检查。
  3.各地要切实加快补贴,提高兑付率。一是各市兑付率在9月30日及其之后要达到75%以上,在10月31日及其之后要达到80%以上;二是要在9月20日之前将目前已经通过审核的补贴申请补贴到位,并在今后将已通过审核未兑付补贴的家电占销售量(扣除非农户购买部分)的比例控制在2%以内;三是对不具备实行网点代垫补贴条件的乡镇,要确保在补贴申请后的3日内向农民兑付补贴,对于没有银行账户的农户,可以直接发放现金。四是要组织基层财政部门对已经销售而没有申报补贴的部分进行详细分析,通过宣传和提供方便服务鼓励购买农户申领补贴;对不符合补贴条件的,要及时调整系统中的有关信息。
  4.调度好补贴资金,确保补贴兑付需要。一是对补贴资金需求不高、有较多资金结余的乡镇,县级财政要抽回资金或由其集中向其他地区的农民兑付补贴;二是没有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的市及县级财政部门,必须按省厅下达的补贴资金指标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以确保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需要。对挤占挪用、不及时调度资金影响补贴兑付进度的地区,省将予以通报批评。
  5.建立检查、通报制度。各地要加强对本地区补贴资金兑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发扬成绩,克服不足,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兑付。省财政厅将对各地补贴资金兑付进度情况按月通报,并抄送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
  辽宁省财政厅
  二○○九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