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规范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程序的通知
发文文号:桂财建函[2009]82号
发文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2009-3-23
实施时间:2009-3-23
法规类型:工程决算, 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广西
发文内容:
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拨款程序,根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包括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国债专项资金、自治区本级预算内基建资金、自治区本级基建专项资金和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单位自筹资金等)的自治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在基建资金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前,拨款程序必须符合本通知有关规定要求。
二、区直各项目单位,应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和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文件,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填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由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办理拨款手续。
三、项目建设资金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拨付。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资金的拨付按下达预算的90~95%进行控制,剩余部分按规定办理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后,依据审核结果拨付。
四、自治区财政厅根据项目单位报送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在无特殊情况时,集中每月二十日办理拨款手续,各项目单位应根据项目进度提前做好用款计划。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财政厅可以暂缓或停止拨付基本建设资金: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计划、超投资,提高建设标准;
(三)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或资金滞留在基建专户超过三个月未使用的;
(四)配套资金不落实;
(五)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六)财会机构、内部约束机制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七)符合公开招标条件而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公开招投标;
(八)未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要求实行政府采购;
(九)未按财政部门要求对概算、决(结)算进行评审;
(十)未按规定要求报送基建报表、资金申请表或会计信息资料严重失真等。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申请表(略)
二○○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