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浙国资财评[2010]5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国资委
发文时间:2010-6-22
实施时间:2010-6-22
法规类型:国有资产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浙江
发文内容:
各省属企业、委直属各单位:
自2005年我委制定实施《
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及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各省属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加强对外担保管理,规避担保风险,有效维护了国有资产安全。但近两年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省属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特别是在对外担保管理上,因被担保方经营管理不善或资金链断裂等导致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对外担保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应从严管理对外担保,建立并完善担保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集团及下属企业担保的范围、条件、额度及决策程序等事项,强化风险控制,确保担保行为的安全性。
二、省属企业对外担保业务(含集团各级子公司之间担保,下同)统一实行审批制。企业开展对外担保业务的,应根据实际业务需要,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上报集团母公司,再由集团母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对外担保。对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财务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的子集团,经集团母公司授权后,可行使所属企业对外担保审批,并向集团母公司备案后实施。各级董事会对决策行为负责,监事会或监事对企业担保行为实施监督。
三、省属企业对外担保应纳入全面预算管理,严格程序,规范运作。要强化对外担保业务的风险分析及担保可行性研究,重点审查担保对象、资金额度、资金用途、担保时间及反担保措施等。重大对外担保行为,企业应要求被担保企业定期提供其财务报告。
四、省属企业对外担保业务一律实施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未落实的,不得给予担保。反担保的抵押资产,必须权属清晰、完整,且有处分权,并对其价值量作从严计算;省属企业为产权多元化的企业提供担保的,应按股权比例落实相应的反担保责任。
五、省属企业严禁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业务;严禁为高负债、高风险、低盈利、现金流差的单位提供担保;严禁为无实质性业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
六、省属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担保,应继续严格执行我委制定的《
省属国有企业相互担保管理办法(试行)》(浙国资发[2008]8号)。
七、省属企业应明确担保管理职能部门,指定专人,切实加强担保后的追踪管理。要密切关注被担保方的资金和资产情况,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济营运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评估。一旦发现不良苗头,应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因担保而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
八、坚决杜绝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担保以及将对外担保业务游离于监管之外。因担保管理不当而导致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省属企业发生对外担保业务,应作为重大财务事项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我委报告。集团每年应不少于二次开展对外担保状况的核查,核查内容包括每一笔对外担保的对象、金额、时间、资金用途、责任人、决策程序、反担保措施、风险评估等(核查表见附件),核查结果在向董事会报告的同时报送我委。
请各集团公司速将本通知传达至所有成员企业,并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省属企业对外担保状况核查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