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辽政办发[2010]35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2010-6-22
实施时间:2010-6-22
法规类型: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各部门十分重视非税收入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非税收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非税收入管理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理顺政府收入分配关系,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管理体系,防止国家财政收入和国有资产流失,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非税收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强化依法管理非税收入
(一)依法明确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按照《
辽宁省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0号)规定,除税收及财政拨款外,部门、单位(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依法取得的各种财政性资金均为非税收入。对于有关执收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以及除财政拨款外的上级补助收入等,均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对有关单位通过市场活动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活动行为若与行政管理职能密切关联、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或其工作经费由财政补助或部分补助,以及利用国家投入的资产进行的活动,也属于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二)依法设立非税收入。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设立和变更非税收入项目,清理现行项目和标准,减少或取消涉及民生的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不得越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作为或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国家和省已经宣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擅自恢复或者继续收取。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各级物价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与行政管理和审批等职能关联密切或具有强制和垄断性质及其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有关收费单位要在实施收费前,将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依法组织非税收入。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不得擅自减收、免收、缓收,确需减、免、缓交的,按照法律法规从严履行审批手续;国家和省政府没有规定的,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价局或委托各市政府制定具体办法,按照规范程序报批。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征缴奖惩和考核责任制度,鼓励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和足额征收,对超收的给予适当奖励。强化非税收入项目、标准和征收方式的公开,财政部门要定期编制非税收入项目目录并向社会公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税收入可实行委托征收,各执收单位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办理《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实行亮证征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非税收入预算管理
(一)加快推进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进程。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除教育收费外,从2011年1月1日起,将在预算外管理的所有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要将一般性质的收费等非税收入纳入公共财政预算,进一步提高公共财政收入质量;将具有专款专用性质的政府性基金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全面编制和完善政府性基金预算;积极探讨和研究规范国有资本收益范围,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逐步建立和形成各类专门预算有机衔接的政府预算体系。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上述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步骤。
(二)增强非税收入统筹管理能力。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编制财政综合预算,实现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的统筹安排,合理核定预算支出标准,进一步明确预算支出范围和细化预算支出项目。要尽快研究制定非税收入征收成本管理办法,在满足执收单位征收成本及资金规定用途的前提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加大非税收入统筹调配力度,通过预算编制及核定征收成本,实现非税收入与政府可支配财力的同步增长,保证全省重点项目、弥补公共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支出需要。
(三)强化非税收入预算约束力。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预算法律法规,科学、准确编制非税收入预算。执收单位要将所有非税收入编入部门收入预算,细化收支项目,全面反映本单位收支状况,不得少报、漏报、虚报和瞒报。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原则、程序、方法,增强预算编制的透明度。严格执行非税收入预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在执行中随意调整。对于年度超收的,除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办理追加,结转下年预算安排;对于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核定必要的征收成本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办法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