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深圳公交成本规制操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财企[2009]1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09-2-16
实施时间:2009-2-16
法规类型:其他财务法规, 行业性财务规定, 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办法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深圳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公交专营企业:
根据《深圳市公交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方案(试行)》(深财企【2008】15号),我局制定了《2008年度深圳公交成本规制操作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2008年度深圳公交成本规制操作方案
一、公交成本规制用途与范围
本操作方案所称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正常经营性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财政补贴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补贴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公交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纳入成本规制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及四项经费、燃料费、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轮胎消耗费、其它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与公交运营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
企业发生的非正常经营性支出不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突发性、非经常性支出,不计入补贴基数,而是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单列项目归集。对外承包线路不实施成本规制。
政府加大公交客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按规定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机构为公交服务负担的费用支出,由原渠道解决资金来源。
二、2008年度成本规制流程
1.计算2005年度、2006年度、2007年度公交企业成本项目平均数。结合相关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2008年成本项目标准值,并向公交专营企业公布。公交行业稳定发展后,公交企业成本项目标准值可间隔一定周期再行调整。
2.2009年初,中介机构对2008年度公交企业成本进行监审,取得2008年公交企业成本监审数。
3.按照已确定的2008年成本项目标准值,规制2008年公交专营企业成本,确定财政补贴基数。考核公交专营企业2008年度规制利润率。
三、2008年度公交人员工资
(一)人员工资监审指引
在进行成本监审时,应当注意:人员工资指实际发放的、计入人员工资表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等。
纳入公交成本规制的人员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行业的基层工作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人员区分为三类,司乘人员、其他一线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工资费用根据所从事的公交相关收入分别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司乘人员是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司机与随车售票员。
其他一线人员是指公交企业内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的除司乘人员以外及为正常管理提供辅助、支持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修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收银点钞员、客服人员、食堂管理人员、保安员、稽查人员和油料供应人员等。
管理人员是指其他参与或从事公交运营与管理相关的人员,包括分摊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自身的管理人员。
(二)人员工资标准值
人员工资标准值等于人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
1.职工人数,通过不同类别人员人车比来确定。
司乘人员人车比。一票制无人售票司乘人员人车比为2.19;分段收费有人售票司乘人员人车比为4.38。
其他一线人员的人车比为1.27。
管理人员的人车比为 0.10。
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计算职工人数。因深圳通设备改进可以取消售票员配置的,相应核减有人售票车辆数量。
2.人均工资
2008年度人均工资基准为45639元/年。
专营公司一票制无人售票车辆占运营车辆的比例在50%及以上的,人均工资标准在基准上上浮1.5%,为4.63万/年;比例在45%(含)-50%,下调1.5%,为4.50万/年,比例在45%以下,下调3%,为4.42万/年。2009年人均工资根据2008年成本审计情况另行确定。
(三)人员工资规制值
当人员工资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当监审数在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四、2008年公交人员四项经费
(一)四项经费监审指引
四项经费包括:实际已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社会保障费。
职工福利费是指除列入工资表中的货币性薪酬、应上缴的社会保障费外,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福利支付的相关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的支出。包括误餐费、降温费、其他节日费等支出(与相应的工资记入相同会计科目)。
员工宿舍租金可以单独作为房补成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但不得列入其他运营成本。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它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社会保障费应核查实际缴纳金额。企业雇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不列入补贴基数。
(二)四项经费标准值
四项经费计提以人员工资规制值为基数。
(1)职工福利费及误餐费的标准值不得超过计提基数的12.6%。
(2)工会经费按国家规定的计提金额作为标准值。
(3)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的计提金额作为标准值。
(4)社会保障费。
按实事求是原则,2008年职工福利费及误餐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社会保障费实行总额控制,支出数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参照巴士集团25.6%的比例确定,以后再视情况调整控制方式。
(三)四项经费规制值
四项经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数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五、固定资产折旧费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监审指引
车辆购置标准按深圳市交通局规定的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的标准进行采购。车辆采购的总规模应经市主管部门核定,单车采购价格超过公交企业三年平均车辆成本30%的,应事先经市财政局的核定。2008年度需核定的车辆购置标准为大巴55万元,中巴24万元。超过标准又未经核定的,按标准值进行规制。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其使用用途分别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公交企业车辆折旧的计提要预留5%的残值,凡正常运营期间的折旧费按规定计入补贴基数。车辆处置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因运营车辆已达到使用年限或超过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监审成本的其他直接运营费中,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而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不计入监审成本中,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其他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执行。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
《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中规定普通公共大巴车辆投入运营的最长劳动期限为8年,普通公共中小巴车辆投入运营的最长劳动期限为5年。故对各公交企业固定资产—运营车辆计提折旧所依据的使用年限按《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并预留5%的残值。
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的最短年限计算:
①房屋、建筑物为20年。
②机器、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和运营车辆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政府出资或补贴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补贴基数。不提折旧,已提折旧的应当扣除。因此,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为在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购置标准和上述规定的折旧政策所计算的折旧费,减去固定资产购置类补贴计入当期损益的递延收益。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规制值
固定资产折旧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小于标准值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六、燃料(柴油)消耗费(量)
(一)燃料(柴油)消耗费监审指引
燃料(柴油)消耗费指用于公交运营的燃料(柴油)消耗费,不包括其他与公交运营无关的燃料(柴油)消耗费。
燃料(柴油)消耗费等于千公里柴油消耗量规制值乘使用柴油车辆营运里程(千公里),再乘年平均柴油单价(市场平均柴油单价与账面平均柴油单价取低者)。营运里程是指车辆从事公交运输从始发站到终点站或其他有效的往返距离。而单位公里燃料(柴油)消费量分别按空调大(中)巴、普通大巴和欧Ⅲ标准大巴取数。单位公里燃料(柴油)消费量和营运里程应统一统计口径。
行驶里程是指公交运营车辆实际行驶的距离,等于营运里程和空驶里程之和。
(二)燃料(柴油)消耗量标准值
千公里柴油消耗量标准取深圳公交企业三年平均千公里耗油量,欧Ⅲ排放车辆耗油量增加5%。千公里柴油消耗量按行驶里程的柴油消耗量与营运里程的比值来计算的。
燃料(柴油)消耗量规制值允许在燃料(柴油)消耗量标准值的95%(下限)与燃料(柴油)消耗量标准值的105%(上限)之间浮动。千公里柴油消耗量标准值具体如下:
(1)大巴
指标 |
空调大巴 |
普通大巴 |
上限 |
下限 |
上限 |
下限 |
能耗费量(升/千公里) |
420.33 |
380.29 |
349.55 |
316.26 |
其中:欧Ⅲ标准 |
441.34 |
399.31 |
|
|
(2)空调中巴
指标 |
上限 |
下限 |
能耗费量(升/千公里) |
290.95 |
263.24 |
(3)2008年新增线路的千公里柴油消耗量上限直接取标准值,不上浮。
同一公司当年千公里耗油量虽然在上限之内,但比上一年千公里耗油量增加,原则上应以上一年的千公里耗油量为标准。
行使里程及千公里耗油量将根据公交线网优化进度逐步调整。
新能源公交车辆的千公里耗油量另行确定。
(三)燃料(柴油)消耗量规制值
燃料(柴油)消耗量监审数高于标准值上限,规制值取标准值上限;监审数额在标准值上下限范围的,规制值取监审数;监审数额低于标准值下限的,规制值取标准值下限,由企业享受降低成本带来的收益。
新能源公交车辆燃油消耗量规制方法另行制定。
七、轮胎消耗费
(一)轮胎消耗费监审指引
轮胎消耗费是指为公交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货运、绿的等的轮胎消费不得计入监审成本。
(二)轮胎消耗费标准值
2008年轮胎消耗费标准值等于深圳公交企业前三年平均千公里轮胎消耗费乘车辆运营总里程,再加上当年实际物价上涨指数CPI的影响值。今后,轮胎消耗费标准原则上以2年为周期进行调整。
轮胎前三年平均千公里消耗如下(实际CPI的影响另计):
指标 |
空调大巴 |
普通大巴 |
空调中巴 |
轮胎消耗费(元/千公里) |
96.62 |
98.69 |
51.02 |
(三)轮胎消耗费规制值
轮胎消耗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小于标准值,规制值取监审数。
八、运营车辆修理费
(一)运营车辆修理费监审指引
车辆修理费是指为公交行业运营车辆发生保养维修等费用支出,不包括其他与公交无关车辆的保养修理费。车辆修理费主要包括车辆零配件费和润滑费,不包括维修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二)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
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等于深圳公交企业三年平均千公里车辆修理费乘车辆运营总里程,再加上当年实际物价上涨指数CPI的影响值。今后,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原则上以2年为周期进行调整。
运营车辆修理费允许在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的95%(下限)与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的105%(上限)之间浮动。具体标准如下:
(1)大巴,前三年平均千公里修理费如下(实际CPI的影响另计):
指标 |
空调 |
普通 |
均值 |
上限 |
下限 |
均值 |
上限 |
下限 |
修理费 (元/千公里) |
472.96 |
496.61 |
449.31 |
458.27 |
481.18 |
435.36 |
(2)空调中巴,前三年平均千公里修理费如下:
指标 |
均值 |
上限 |
下限 |
修理费 (元/千公里) |
233.06 |
244.71 |
221.4 |
(3)2008年新增线路的千公里车辆修理费上限直接取标准值,不上浮。
(三)运营车辆修理费规制值
运营车辆修理费监审数高于标准值上限,规制值取标准值上限;监审数在标准值上下限范围内,规制值取监审数;监审数低于标准值下限,规制成本时取标准值下限,由企业享受降低成本带来的收益。
九、其它直接运营费
(一)其它直接运营费的监审指引
其它直接运营费包括养路费、场站租赁费、通行费、保险费、员工加班周转房租金、工作服、事故处理补偿费、员工补偿金、因处置车辆应计入补贴基数的损益等基层工作人员服务于公交运营所发生的除前述费用支出以外的各项必要费用支出。不包括应由政府部门或其他机构为公交服务负担的费用支出,如公交站牌等客运服务设施支出。
为支持公交发展,当年已计提应交而政府允许无限期延迟交缴的相关规费(如特区外养路费),不计入监审成本。
保险费是指符合市财政局规定购买的保险支出。
工作服是公交企业司乘人员、修理工和线路管理人员统一配置的运营、修理工作服装。
政府产权场站(如场站管理中心场站、市国资管理部门场站),应对公交企业免费开放,这类场站的租赁费不计入监审成本。
事故处理补偿费,是指在公交运营过程中,公交企业因发生交通事故而赔偿给损失人员扣除保险公司赔付以及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后的净支出,不包括自身车辆损坏的维修支出。企业发生的交通事故率应低于市交通局服务质量考核规定的上限,超过上限的,相应扣减进入规制成本的事故处理补偿费。
员工补偿金包括三部分;一是依劳动法的规定给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二是公交企业职工工伤达到5-10级离职时,支付相应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三是按国有企业三项制度改革的规定,原国有员工转换身份而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该项费用扣除企业应从国有资产管理渠道获得补贴后的净值,按三年分摊计入。
但2008年1月1日后整合接受的员工,其国有员工身份转换补偿金不列入补贴基数,可以单独归集处理。
其它直接运营费各项明细项目要单独列明。
(二)其它直接运营费用标准值
其他直接运营费用=其他运营费用+事故处理补偿费+员工补偿金
其他运营费用标准值等于深圳公交企业前三年平均千公里其他直接运营费乘以车辆运营总里程。
其他运营费用具体标准如下:
指标 |
空调大巴 |
普通大巴 |
空调中巴 |
其他运营费用(元/千公里) |
567.96 |
486.17 |
527.92 |
使用政府产权场站(如场站管理中心场站、市国资管理部门场站),其他运营费用的具体标准相应下调。
事故处理补偿费,按运营收入的2‰确定标准值。员工补偿金按当年实际发生或分摊数额列支。
国家燃油税费改革取消了养路费等相关费用,从2009年起,相应调减其他直接运营费用标准值。
(三)其它直接运营费用规制值
其他直接运营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其他运营费、事故处理补偿费、员工补偿金标准值之和,下同),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小于标准值,规制值取监审数。
十、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一)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监审指引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指公交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由运营业务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等。
(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标准值
公交企业按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的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总额。
(三)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规制值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据实列支。
十一、管理费用
(一)管理费用监审指引
管理费用指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办公用房租金、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折旧费、交通补助和通讯补助、修理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摊集团管理费及其它等国家规定必须支出的范围,但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各项的具体核算范围是:
差旅费包括为公交事务所必须的车船票、住宿费及出差补贴等,与公交事务无关的差旅费不得并入监审成本。
办公费包括为发展公交管理事务所必需的相关支出,如水电费、卫生费、邮电通讯费、公务车费用、印刷费、研究开发费、聘请中介机构费、法律诉讼费、咨询及顾问费、警卫消防费等。
分摊集团管理费是指集团公司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公司生产经营所分摊到各(分)公司的管理费用,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
(二)管理费用标准值
管理费用标准值等于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乘以管理费率。
管理费率是指剔除职工薪酬后的管理费用总额占营业成本(营业成本指总成本减去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余额)的比例。
管理费率标准值等于深圳公交企业三年平均管理费率。管理费率允许在管理费率标准值的95%(下限)与管理费率标准值的105%(上限)之间浮动。
具体标准如下:
指标 |
标准值 |
上限 |
下限 |
管理费率 |
1.58% |
1.66% |
1.50% |
(三)管理费用规制
管理费用监审数高于标准值上限,规制值取标准值上限;监审数额在标准值上下限范围内,规制值取监审数;监审数低于标准值下限,规制值取标准值下限,由企业享受降低成本带来的收益。
十二、财务费用
(一)财务费用监审指引
财务费用原则上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筹集日常运营车辆购置及更新资金、场站购置资金和必要的办公场所购置资金而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费用。包括利息收支和金融机构手续费。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突发性贷款利息单列项目归集,不计入补贴基数。公交企业应当投入足够的自有资金保证公交运营的需求。
(二)财务费用标准值
贷款规模按固定资产增量需求的一定比例核定,且不超过正常使用年限内的经营性公交车辆、维修厂房、场站等净值的30%。公交企业净资产超过公交年度营运成本的50%的,适当放宽比例。
2008年度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标准值以核定贷款规模乘以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确定。
财务费用标准值为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标准值和其他费用监审数之和。
(三)财务费用规制值
财务费用监审数高于标准值,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值,规制值取监审数。
十三、社会对公交行业总产出成果的分享
行业劳动生产率衡量公交全行业的投入产出比。总票价收入增加可以引起公交行业劳动生产率增长。总票价收入增加主要来源于政府对公交基础设施投入引起的交通条件改善、区域内经济发展、人口增长等,这些因素都是外部因素,因而总票价收入增加引起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应由社会分享。为简化计算,按公交行业劳动生产力增长率的一半折算成补贴基数减少来实现这种分享。
社会对公交行业总产出成果的分享=公交行业劳动生产力增长率×0.5×规制前运营成本总额
2008年公交行业劳动生产力增长率参照以前年度水平暂定为0.29%。公交行业稳定发展后,劳动生产力增长水平以较长时间周期的平均值来确定。
十四、不计入补贴基数的支出
(1)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活动发生的费用。
(2)与公交服务无关的费用。
(3)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但达到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处置固定资产而形成的损失,经审核后可计入补贴基数中。
(4)滞纳金、违约金、罚款。
(5)公益性捐赠。
(6)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
(7)经营者超过核定规模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8)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9)虽与监审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10)其他不合理支出。
十五、公交收入规制
公交规制收入包括:公交运营收入,以及与公交运营相关的附属净收益,如公交场站租赁收入、公交广告净收益、公交相关的劳务净收益、计入公交运营成本折旧的固定资产处置净收益等其他净收益。
公交规制收入以上年度规制收入和当年实际收入的较高者为标准值,以推动企业保持营收增长。2008年因整合尚未完成,暂不规制公交票价收入,但公交广告净收益等附属净收益可进行规制。
十六、公交补贴的计算
规制成本=人员工资+四项经费+固定资产折旧+燃料费+轮胎消耗费+修理费+其它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社会对公交行业总产出成果的分享-已发放的成本费用类单项补贴
1.公交企业规制亏损的:
规制补亏=规制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规制收入-已经发放的除成本费用类及固定资产购置类以外的单项补贴
规制补贴=规制成本*6%
规制补贴的30%与公交服务质量挂钩,只有公交服务质量达到主管部门考核指标的,才能取得全额规制补贴,否则,相应扣减补贴。
财政补贴=规制补亏+规制补贴-服务质量考核应扣补贴
2.公交企业规制盈利且规制成本利润率〈6%的:
规制补贴=规制成本*(6%-规制成本利润率)
规制成本利润率=规制后的利润/规制成本
财政补贴=规制补贴-服务质量考核应扣补贴
十七、单列项目支出
单列项目支出是指正常经营成本之外为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突发性、非经常性支出,以及市财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非经常性事项支出,经成本监审后单独列示,不列入补贴基数。各区政府为东西部公交专营改革安排的贴息及补贴,相应也不计入规制。
2008年单列项目支出包括整合一次性成本、超标准整合贷款利息支出等。
1.整合一次性成本是指公交企业因公交资源整合增加的影响损益项目的成本费用支出。如统一车辆标示费;整合接受车辆一次性恢复维修等等。
2.整合超标准贷款利息支出。整合所需资金本应由股东投入,由于股东投入不足,资金只能通过贷款解决,导致贷款规模超过正常经营水平,超标准贷款产生的利息支出单列项目归集。
单列项目支出的补贴方式。2008年整合一次性成本及整合超标准贷款利息支出,另行提出解决措施,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十八、其他
补贴资金的使用。考虑到东、西部公司整合成立的资本金严重不足,作为整合的配套政策,2008年东、西部公司所获得的规制补贴,全部留在企业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不得用于股东分红。
机场专营线路纳入成本规制,巴士集团因整合接受且自营的线路纳入成本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