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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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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农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村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黑财会[2005]1号
发文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2005-4-1
法规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
所属行业: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黑龙江
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财政计划单列县(市)财政局、农委、农机局:
  为规范全省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试点)会计管理工作,促进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健康有序发展,省财政厅和省农委联合制定了《农村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实施一年,得到了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试点单位会计人员的肯定。经研究决定,现正式印发全省执行,原《农村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试行)》(黑财会[2003]69号)同时废止。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财政厅和省农委。
  附件:黑龙江省农村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
  二○○五年三月七日
  黑龙江省农村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的会计核算行为,加强财务管理,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黑龙江省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试点领导小组批准设立的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其他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可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的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第四条 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制度下的董事会领导的合作社经理负责制。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以下将农机作业(股份)合作社简称为合作社,涵义相同)实行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合作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黑龙江省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试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会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并按其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以合作社实际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合作社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以合作社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第八条 会计核算应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办法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九条 合作社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合作社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 合作社在会计核算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以实际发生的农机作业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二)合作社提供的会计信息应能够反映合作社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三)合作社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按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七)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八)合作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九)合作社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合作社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涉及本年度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涉及几个会计年度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一)合作社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即应收账款、存货等超标准计提准备)。
  (十二)合作社的会计核算应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 资 产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合作社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合作社带来经济利益。合作社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和存货等。
  第十三条 合作社应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和存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合作社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带息的应收款项,应于期末按照本金(或票面价值)与确定的利率计算的金额,增加其账面余额,并确认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三)合作社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要求采用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其计提率为期末应收款项的3%。坏账准备应当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应收款项按减去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后的净额反映。
  第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合作社已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等。
  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成本、费用。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合作社受益,应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待摊费用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六条 存货,是指合作社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种油料、修理用备件、小型农机具、修理用工具、消耗性材料、农副产品等。
  存货应按以下原则核算: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自制的存货,按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3、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二)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先进先出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
  修理用工具、周转材料等应在领用时摊销,摊销方法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或者分次摊销。应加强对在用工具的管理,建立备查簿,对各种修理用工具应实行以旧换新的管理方式。
  (三)存货应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并根据合作社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冲减当期的管理费用;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是指合作社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
  合作社应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合作社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合作社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的依据。
  合作社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编制成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备案。已经确定的预计使用年限、折旧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经批准后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取得时的成本包括买价、进口关税、增值税、运输和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不需要经过建造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安装成本、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合作社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包括合作社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第十九条 合作社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各种专项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条 合作社的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合作社应按工程项目的性质分项核算。在建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办法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下列固定资产应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农业机械、仪器仪表、运输工具、工具器具;
  (三)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四)融资租入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二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二十三条 合作社应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财政部门备案。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农业机械的折旧年限为12年,库棚及房屋折旧为20年。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合作社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国家对合作社投入的农机设备必须按期计提折旧(注:国家投资的农机设备,平时可按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在年末如计提额小于按平均年限法计算的折旧额,应按平均年限法补齐折旧额),折旧所有权属于合作社,在管理上实施集中管理方式。合作社应在每年年末将全部投资的农机设备所计提的折旧额存入农村信用社(由财政、农机部门背书),此款专项用于该合作社的机械装备更新。合作社机械装备需要更新时,报县财政和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县农机主管部门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采购。有机户入股的农机装备提取的折旧,由合作社自行管理,并用于合作社的设备更新。
  第二十四条 合作社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地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
  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二十五条 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合作社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必须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六条 合作社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合作社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合作社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长期待摊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合作社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三章 负 债
  第二十八条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合作社。
  合作社的负债应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二十九条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含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其他暂收应付款项、预提费用和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等。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短期借款、带息应付票据应当按照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
  第三十条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各项长期负债应当分别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将于1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长期负债应当以实际发生额入账。应按负债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计入工程成本或当期财务费用。
  合作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是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手续费等。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称为专门借款,专门借款的利息和手续费,属于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发生的,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除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外,其他借款费用均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第四章 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一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合作社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合作社的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合作社的资本。
  第三十二条 合作社的投资者为农户、有机户、集体机耕队或社会自愿参股者。投资者可用货币、固定资产等形式投资。
  第三十三条 股份构成。为开创我省农业机械化的新途径,国家财政给每村直接投入农业机械,按人均分配的耕地计算到户,每亩为1股,作为农户的参股资金;
  农户个人按实有耕地面积,再按每亩出资若干元,计入股本金;
  有机户将自有的农业机械按净值作价,另按净值的5%出资,作为股本金;
  合作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吸收社会投资,社会自愿投资者,按实际投入的货币资金或固定资产净值作价,作为股本金。
  第三十四条 股份的折算
  (一)实收资本总额=国家投入资金总额+农户个人每亩出资额×耕地面积+有机户投入的农业机械净值+有机户货币出资额+社会自愿参股者投入的货币资金或固定资产净值。
  (二)每股价格=国家投资总额/村实有耕地亩数
  (三)每一农户股数=农户承包田面积(亩)+农户承包田面积(亩)×每亩个人出资额/单股价格
  (四)每一有机户股数=(参股的农业机械净值+有机户货币出资额)/单股价格
  (五)社会自愿投资者股数=所投入的货币或者固定资产净值/单股价格
  在经营期间内,投资者对其投入合作社的资本金,除依法可以转让股份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股金。
  投资者对合作社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的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承担合作社的经营风险。
  第三十五条 合作社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一)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的,在实际取得投资者的出资时,登记入账。
  (二)合作社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发还投资时登记入账。
  投资者按规定转让其出资的,合作社应当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在资本账户的有关明细账户及各备查登记簿中转让为受让方。
  第三十六条 资本公积,是指由投资者或者其他人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本或者资产。主要包括资本溢价、接受捐赠资产和拨款转入等。
  资本溢价,是指合作社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接受捐赠资产,是指合作社因接受捐赠资产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拨款转入,是指合作社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合作社应按转入金额入账。
  第三十七条 盈余公积,是指合作社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盈余公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定盈余公积,是指合作社年末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盈余公积。其计提比例的区间为3%?10%,具体计提比例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法定公益金,是指合作社年末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如可用于购建职工住宅、托儿所、理发室等方面的支出等。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后,应当将其再转入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的计提比例的区间为2%?5%,具体计提比例由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合作社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资本。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作社,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
  第五章 收 入
  第三十八条 收入,是指合作社在机械整地、播种、中耕、植保、收获、农田运输、农副产品加工、农田基本建设等日常经营作业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合作社应当根据收入的性质,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确认和计量各项收入。
  第三十九条 合作社的主营业务收入,为机耕劳务收入,如机械整地、播种、中耕、植保、收获、农田运输等;其他业务收入主要是指农副产品加工、农田基本建设等。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机耕作业,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机耕作业的劳务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合作社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提供劳务的总收入,应按合作社与接受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应当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第四十条 合作社的机耕作业收费标准。
  根据田间作业各项基本消耗测算,确定按标准亩收费,每亩按10元±2元(参考价)收取劳务费。在此标准价格的指导下,各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作业收费价格。标准亩的折算系数附后。
  第四十一条 让渡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收入,包括利息收入和使用费收入。
  (一)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在以下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合作社;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利息和使用费收入,应按下列方法分别予以计量:
  1、利息收入,应按让渡现金使用权的时间和适用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第四十二条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一)合作社已将商品使用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
  (二)合作社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合作社;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合作社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销售折让,是指合作社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以的减让。
  第六章 成本和费用
  第四十三条 费用,是指合作社为机耕整地、播种、中耕、植保、收割、农田运输、农副产品加工、农田基本建设等日常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合作社为特定机耕作业或者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耗费。
  合作社应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期间费用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成本应计入所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劳务。
  合作社应根据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的特点和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合作社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以及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十四条 合作社的主营业务成本,是指一定时期某作业对象实际消耗的总支出。主要包括以下费用项目:
  (一)机车折旧费。本项目是根据农业机械的作业特点,按本期农业机械提供的作业量计算提取的折旧额。
  (二)油料费。本项目应按机车作业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油料的实际成本计入作业成本。其考核指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标准油料费=标准亩作业量×标准亩耗油量×油料价格
  合作社应制定出标准亩单位消耗定额,根据定额考核合作社的实际经营业绩。
  (三)人工费用。人工费用可根据规定的工资标准、工时、产量记录等实际资料计算职工工资,计入作业成本。
  根据国家劳动保险条例和计提职工福利费的有关规定,合作社也可以为农机作业职工交纳养老保险费用,或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职工福利费。
  人工费用的考核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标准人工费用=标准亩作业量收费额×0.10至0.15(参考系数)
  (四)库房折旧费。主要是指停放农机的库房折旧费,库房可按20年计提折旧。
  (五)修理费用。本项目包括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和日常修理的费用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应履行报告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修理。其考核指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大修理费用标准=标准亩作业量收费额×2%
  机器设备的日常修理费用,是指日常的维护保养费用,该项修理支出发生时,可由合作社经理批准,计入作业成本。日常修理费,可按标准作业量的一定比例计算考核指标,其计算公式如下:
  日常修理费标准=标准亩作业量收费额×1%(参考系数)
  (六)轮胎更新费。轮胎更换是田间作业发生的主要物料消耗,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作业成本。其考核指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轮胎更换费用标准=标准亩作业收费额×2%
  (七)其他物料消耗。本项目主要指农机作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修理用工具的领用、手套、肥皂、毛巾、清洁工具、工作服、工作鞋等与劳务作业有关的各种物料消耗。
  第四十五条 合作社的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期间费用发生时,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分项列示。
  (一)管理费用,是指合作社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物料消耗、差旅费、水电费、劳动保险费、车船使用税、职工教育经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计提的坏账准备等。管理费用的考核指标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管理费用标准=标准亩作业量收费额×0.1至0.15(参考系数)
  (二)财务费用,是指合作社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合作社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七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六条 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金额。
  (二)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
  (三)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是指合作社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各项支出。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净收入等。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等。
  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应当分别核算,并在利润表中分项目反映。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还应按具体收入和支出设置明细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十七条 合作社当期实现的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
  (三)按分配方案分配给投资者的现金股利。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合作社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合作社实现的利润和利润分配应当分别核算,利润构成及利润分配各项目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八条 合作社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利润分配表;
  (四)其他有关附表。
  第四十九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揭示的内容:
  (一)会计方法变更的说明;
  (二)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的说明。
  第五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应提供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合作社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
  (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
  (四)对合作社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合作社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皮,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并由合作社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合作社按月结账,并编制会计报表,月度会计报表应当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报给合作社董事会,报出内容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季度会计报表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报出,报出内容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报送对象为合作社董事会。每半年对外报出会计报表,报送内容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报送对象为市(县)财政和农机主管部门,报送时间为7月20日之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0天内对外报出,报出内容为合作社的全部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报送对象为市(县)财政和农机主管部门。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反映两个年度或者相关两个期间的比较数据。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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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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