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新国税发[2010]78号
发文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4-20
实施时间:2010-4-20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新疆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公布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已经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现就贯彻《认定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抓好《认定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税务机关要抓好税务人员的学习,熟练掌握认定工作各项内容和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向纳税人进行宣传,使纳税人充分了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的相关内容。
二、认真贯彻落实《认定办法》,准确把握认定范围,稳妥推进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按规定程序开展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
三、对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要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真实性。
2、财务核算及会计账簿设置是否健全。
3、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的保管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4、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计、办税人员身份真实性核实结果。
5、利用信息系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会计等主要管理人员有违规信息记录的进行风险提示。
6、其它须查验的内容及结果。
四、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实行连锁经营、汇总纳税的纳税人,在总机构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分支机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复印件及相关资料,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五、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工作,及时发现和反映《认定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提出完善和改进建议。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