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印发计划统计处关于停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后续管理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办函[2010]5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4-14
实施时间:2010-4-14
法规类型:印花税,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广州
发文内容:
各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计划统计处《关于停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后续管理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有关问题请与计划统计处联系。
附件:
1.前台销售印花税票操作流程指引(略)
2.“印花税完税戳记”参考式样(略)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办公室
关于停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后续管理事项的通知 根据市局《
关于停止实行委托代售印花税票的通知》(穗地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通知》),市局在2010年度在全市范围停止实行委托代售印花税票。为此,结合《通知》的要求,并根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停止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后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销售印花税票的有关事项
(一)各征收单位根据本区域纳税人购买印花税票等实际情况,在办税服务厅以专窗式服务或一窗式服务等形式销售印花税票,以满足纳税人贴花完税之需。
(二)各征收单位向纳税人销售的印花税票必须用于纳税人自有应税凭证的贴花所需。对于纳税人一份凭证的应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要求纳税人采用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或使用POS机划卡、通过ETS缴纳税款后,换开《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或《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的方式代替贴花;对于纳税人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建议纳税人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代替贴花。为减轻办税大厅售票压力和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对于购票量大的纳税人,应建议其采用上述方式代替贴花。
(三)各征收单位销售印花税票时,必须使用“大集中”系统的“征收核算”—“纳税申报”—“销售印花税票”功能进行销售,具体操作流程请参阅《前台销售印花税票操作流程指引》(附件1)。销售印花税票时,必须以POS机划卡方式收取税款,不得收取现金。
对于纳税人已通过ETS系统或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不得为其换发印花税票。
(四)印花税票属于视同现金管理的有价证券,各征收单位要加强对办税服务厅销售印花税票的管理。坚持做到:每日日终后,售票人员必须核对销售印花税票的金额,并要与“大集中”系统、POS机系统金额一致,同时要将销售印花税票的数量、金额向票管人员进行结报,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有关事项
(一)各征收单位应根据市局《转发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5]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建议其按文件要求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方式,通过网报、ETS扣款方式缴纳印花税,减少购买印花税票的数量、金额。同时,各单位也可以通过在办税大厅公告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可到有关代征单位缴纳印花税。
(二)对于接受地税部门委托代征印花税的单位采用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各征收单位应根据20号文的要求,要求代征单位对应税凭证逐份加盖“印花税完税戳记”(不粘贴印花税票),以示已经完税;同时,根据《关于荔湾区地方税务局申请增加七个印花税完税戳记的批复》(穗地税函[2005]231号),各征收单位可根据代征单位的需要,自行刻制“印花税完税戳记”发放给代征单位,同时报市局计统处备案(参考样式见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