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窗多能”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鄂国税发[2010]76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4-30
实施时间:2010-5-1
法规类型: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规范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完善窗口设置,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征管质效,省局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行“一窗多能”征管模式,并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窗多能”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成立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推行工作方案,确保按时推行到位。
二、各地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整合窗口、调整人员,对相关征管人员进行辅导和培训,确保推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湖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窗多能”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湖北省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窗多能”管理操作规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纳税申报,完善窗口设置,强化监督管理,提高征管质效,根据《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车购税“一窗多能”管理,是指按照 “一人一窗、一窗全能、全程办理、责任追究”的原则,设置窗口及后台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加强监督管理,做到申报窗口均能办理车购税各项涉税事项的管理模式。
第三条 车购税涉税事项包括:车购税征税、免(减)税、退税、车辆转籍过户变更、车购税完税证明换(补)等。其中:免税、退税、车购税完税证明换(补)、特殊计税价格核定、参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业务为待办涉税事项,待办涉税事项由车购税征管部门在承诺的时限内(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其它涉税事项为即办项目,手续齐备的,应当场办结。
第二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各地车购税征管部门应按照车购税“一窗多能”办税模式设置:受理申报岗、综合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票证管理岗、会统管理岗。其中:受理申报岗设在前台,综合管理岗、档案管理岗、票证管理岗、会统管理岗设在后台。受理申报岗按“一人一岗”设置,其他岗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实行“一人多岗”或“一岗多人”。 各岗位的职责为:
一、受理申报岗职责
(一)负责车购税各类业务的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审核申报表和附报资料。
(三)负责实地验车工作。
(四)负责确定车辆计税价格、应纳税额、征收税款、核发车购税完税证明、退还纳税人相关资料。
(五)负责初步确定发票异常情况和异常信息登记工作。
(六)负责本岗位每日征收税款及票证的结报。
(七)负责本岗位税收票证和印章的领、用、存管理。
(八)负责本岗位每日车购税纸质征管档案的建档、保管和档案交接。
(九)负责按规定操作车购税征管相关的系统和软件,提交数据运维申请。
(十)负责税收政策宣传、解释和协调工作。
二、综合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办理受理申报岗移交的各项待办业务,对车购税数据比对发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抽档复核。
(二)负责上报审批业务及信息备案工作。
(三)负责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相关信息的采集、上报工作。
(四)负责税收政策宣传、培训、解释、辅导和协调工作。
(五)负责机动车辆登记注册信息的稽核、比对工作。
(六)负责车购税相关软件的系统管理和日常数据维护工作。
(七)负责车购税考核工作。
三、档案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车购税纸质档案的接收、复核、统计、归档。
(二)负责车购税纸质档案的提供、查询、调阅。
(三)负责车购税纸质档案的存放、保管以及档案销毁等管理事宜。
(四)负责转出车辆的档案资料复印件保管。
(五)负责车购税纸质档案的电子化处理。
四、票证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车购税完税证明和其他税收票证的领取、发放、结报等工作。
(二)负责建立税收票证账簿,做好库存票证的保管和定期盘查工作,做到账、表、物相符。
(三)负责审核征收窗口车购税完税证明和其他税收票证的领、用、存情况,做到日清日结。
(四)负责车购税完税证明和其他税收票证的核销工作。
(五)负责税收票证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工作。
(六)负责表证单书及其他资料的领用、保管、分发和登记。
五、会统管理岗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税收会计和统计工作,负责相关管理规定、制度、办法的贯彻落实。
(二)负责征收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预测。
(三)负责对税收会计原始凭证进行归类、整理,登记账簿。
(四)负责税收会计报表的编制、审核、汇总、上报。
(五)负责审核征收窗口的车购税收入日结单、税收收入凭证,汇总上解税款。
(六)负责综合征管系统中的车购税计会统处理,按期与开户银行和国库核对账务。
第三章 征税车辆纳税申报工作流程
第五条 受理申报岗对征税车辆的申报及附报资料按照真实、完整、合法的要求,进行逻辑关系和对应关系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完整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
第六条 受理申报岗在湖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网络管理系统中进行验票,核验无误的,将相关信息导入车购税征管系统。
对外省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湖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网络管理系统补录发票信息,核验无误的,将相关信息导入车购税征管系统;异常的,交综合管理岗处理。
第七条 受理申报岗对照申报资料及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中的配置等情况,进行实地验车。对免税车辆;特殊计税价格核定车辆、参照同类型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核定车辆;同一车型多种配置且不能准确核定计税价格的车辆,应在纳税申报表接收人栏目内签署验车结果。
第八条 受理申报岗根据以下不同情形确定计税价格、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
对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根据申报及附报资料和验车情况,确定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
对按照特殊计税价格征税的车辆,将相关资料传递综合管理岗,综合管理岗按规定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相关资料传递受理申报岗办理。
对参照同类型车辆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将相关资料传递综合管理岗,综合管理岗提出参照意见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并将相关资料传递给受理申报岗,受理申报岗据此确定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
第九条 受理申报岗指导纳税人在纳税申报表相应栏目签章认可。
第十条 受理申报岗按照应纳税额,征收税款,开具税收票证。
第十一条 受理申报岗确认税款收讫后,打印车购税完税证明,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将车购税完税证明和票证及需退还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交纳税人。受理申报岗按规定建立车购税征管档案。
第四章 免税车辆申报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受理申报岗对免税车辆的申报及附报资料按照真实、完整、合法的要求,进行逻辑关系和对应关系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完整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
第十三条 受理申报岗在湖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网络管理系统中进行验票,核验无误的,将发票信息导入车购税征管系统。
对外省发票,在湖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网络管理系统补录发票信息,核验无误的,将发票信息导入车购税征管系统;异常的,交综合管理岗处理。
第十四条 受理申报岗对照申报资料及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的配置等情况,进行实地验车。在纳税申报表接收人栏目内签署验车结果。
第十五条 受理申报岗确认应税车辆的免税条件,将纳税申报表和免税申请表交纳税人签章认可后,连同申报资料传递综合管理岗。综合管理岗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后,将相关资料传递给受理申报岗。
对需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的免税车辆,按规定逐级报上级国税机关审批后,综合管理岗将相关资料传递给受理申报岗。
第十六条 受理申报岗打印车购税完税证明,在免税栏加盖征税专用章,将车购税完税证明和需退还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交纳税人,并按规定建立车购税征管档案。
第五章 退税车辆申报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受理申报岗对退税车辆的申报及附报资料按照真实、完整、合法的要求,进行逻辑关系和对应关系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完整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
第十八条 受理申报岗通知档案管理岗调出征税车辆档案,按规定确定退税金额,将退税申请表交纳税人签章确认。受理申报岗将相关资料传递综合管理岗。综合管理岗报负责人审批后,将退税资料移交会统管理岗。
第十九条 会统管理岗在CTAIS退税模块中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办理车购税退税,按规定建立车购税退税档案,并将需退还纳税人的资料交综合管理岗。综合管理岗将相关资料交申报受理岗退还纳税人。
第六章 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申报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车辆过户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申报岗对过户车辆的申报及附报资料按照真实、完整、合法的要求,进行逻辑关系和对应关系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完整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
(二)受理申报岗通知档案管理岗调出过户车辆的档案,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进行过户处理,打印车购税完税证明,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对需补税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再办理过户手续。
(三)受理申报岗将新的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和需退还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交纳税人,并按规定建立过户车辆车购税征管档案,
第二十一条 车辆转籍按以下流程办理:
车辆转籍分车辆转入和车辆转出。
车辆转入的流程为:
(一)受理申报岗对转入车辆的申报及附报资料按照真实、完整、合法的要求,进行逻辑关系和对应关系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完整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
(二)受理申报岗在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中进行转入处理,打印车购税完税证明,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对需补税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后再办理车辆转入手续。
(三)受理申报岗将新的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和需退还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交纳税人,并按规定建立转入车辆车购税征管档案。
车辆转出的流程为:
(一)受理申报岗对转出车辆的申报及附报资料按照真实、完整、合法的要求,进行逻辑关系和对应关系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完整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
(二)受理申报岗通知档案管理岗调出转出车辆的档案,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进行转出处理,打印档案转移通知书,交纳税人办理车购税转籍手续。
(三)受理申报岗将转出车辆的车购税征管档案资料进行复印,将复印件交档案管理岗留存60天。
第二十二条 车辆变更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申报岗对变更车辆的申报及附报资料按照真实、完整、合法的要求,进行逻辑关系和对应关系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完整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
(二)受理申报岗在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处理,打印打印车购税完税证明,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对需补税的车辆,在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后进行变更。
(三)受理申报岗将新的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和需退还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交纳税人,并按规定建立变更车辆车购税征管档案。
第七章 车购税完税证明(换)补申报工作流程
第二十三条 换(补)车购税完税证明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申报岗受理换(补)车购税完税证明申报,对纳税人的换(补)车购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及附报资料按照真实、完整、合法的要求,进行逻辑关系和对应关系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完整告知纳税人进行补正。
(二)受理申报岗在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进行换(补)完税证明处理,打印换(补)车购税完税证明申请表,将登报挂失的遗失声明剪贴在换(补)车购税完税证明申请表的对应位置,交纳税人签章认可。
(三)受理申报岗打印车购税完税证明,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后,将新的车购税完税证明正本和需退还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交纳税人,并按规定建立变更车辆档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车购税征管数据、票证、税款日清日结制度。
(一)受理申报岗在征收工作结束后,将当日所有未确认收款的电子数据进行清理。
(二)票证管理岗根据《票证个人使用情况表》等报表对受理申报岗当日票证使用情况进行核对。
(三)会统管理岗根据当日留存的《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收入日报表(个人)》和受理申报岗当日使用的税收票证,对当日征税、免退税情况进行核对。
第二十五条 建立车购税征管数据日常比对核查机制。
(一)综合管理岗每日对湖北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网络管理系统比对出的上一个工作日异常数据,进行调档核查。
(二)综合管理岗对复核发现的问题,统一进行登记,并通知受理申报岗纠正。
(三)综合管理岗将异常信息复核处理情况定期上报。
第二十六条 建立车购税“一窗多能”征管质效认定机制。
(一)确立五项基本认定指标:日均工作量、政策执行正确率、信息录入审核准确率、票证税款正确率、纳税服务满意率。
(二)采集征管质效基础资料。由综合管理岗按照认定指标,对受理申报岗日常办税工作进行巡检、登记、记载、统计,形成征管质效基础资料。
(三)成立认定小组进行质效认定。成立车购税征管单位负责人和相关岗位人员参加的征管工作质效认定小组,以一个月或一个季度作为一个认定期,对认定指标涉及的相关事项的事实及归属进行认定。认定期后,凡本级、上级检查发现或接投诉、举报查实的征管质效问题或其他重大事项,应在发生期予以追记。
(四)应用质效认定结果。各地应注重对认定结果的分析,查找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管理措施,改进管理方式,促进“一窗多能”征管模式的日益规范。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2010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