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安徽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的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时,应严格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二、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委托方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如下: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企业兼并、合并、分立、出售、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非上市公司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十一)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三、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具体见附件),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在规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范围协商具体评估收费标准。
四、资产评估机构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内容,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
五、本文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期限3年。
附件:安徽省资产评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收费标准
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延续执行:
发文标题: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验资审计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皖价服[2013]154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3-11-15
实施时间:2013-11-15
相关附件 |
附件:安徽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