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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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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工商企业[2000]第176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0-8-23
实施时间:2000-8-23
失效时间:2006/6/23 0:00:00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公司登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追责时效问题的请示》(应变工商文字[2000]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即应依法处理。如违法的公司自行纠正其违法行为,并达到了《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且自该纠正行为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则不应再追究其违法行为。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文文号:工商法字[2006]119号
发文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时间:2006-6-23
实施时间:2006-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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