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黄鹤楼公园门票价格的批复
发文文号:鄂价房服函[2010]26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0-2-3
实施时间:2010-4-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旅游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武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黄鹤楼公园重新核定门票价格的请示》(武价服[2009]85号)收悉。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9]180号)文件精神,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重新核定黄鹤楼公园门票价格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黄鹤楼公园为5A级旅游风景区,且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黄鹤楼公园投入巨资对景区进行开发和建设,景区面积由原来的16.7公顷扩展至40.6公顷,新增加了紫薇苑等一批旅游景点,成为一座集历史、文化、艺术、旅游、建筑为一体的精品景区。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风景名胜区……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对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的有关规定,核定黄鹤楼公园普通门票价格为80元/张,武汉市年票票价继续执行60元/张。
二、根据《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9]180)有关规定,黄鹤楼公园门票价格对现役军人、残疾人、1.2米以下儿童、年满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对70岁以内60岁以上老年人、中、小学生实行半票;对旅行社团票价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不得突破20%。
三、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代收保险费。对自愿购买保险的,应单独设立窗口收费。
四、黄鹤楼公园门票价格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五、你局应做好实施新票价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新票价的顺利实施。
湖北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发文文号:鄂价房服函[2010]26号
发文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0-2-3
实施时间:2010-4-1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旅游业
所属区域:湖北
发文内容:
武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黄鹤楼公园重新核定门票价格的请示》(武价服[2009]85号)收悉。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9]180号)文件精神,经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重新核定黄鹤楼公园门票价格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鉴于黄鹤楼公园为5A级旅游风景区,且属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近年来,黄鹤楼公园投入巨资对景区进行开发和建设,景区面积由原来的16.7公顷扩展至40.6公顷,新增加了紫薇苑等一批旅游景点,成为一座集历史、文化、艺术、旅游、建筑为一体的精品景区。根据国家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风景名胜区……和文化遗产的门票价格,按补偿游览参观点资源保护和管理费用以及补偿游览区内对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原则确定”的有关规定,核定黄鹤楼公园普通门票价格为80元/张,武汉市年票票价继续执行60元/张。
二、根据《湖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鄂价房服[2009]180)有关规定,黄鹤楼公园门票价格对现役军人、残疾人、1.2米以下儿童、年满70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免票;对70岁以内60岁以上老年人、中、小学生实行半票;对旅行社团票价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优惠,优惠幅度最高不得突破20%。
三、景区不得在出售门票的同时代收保险费。对自愿购买保险的,应单独设立窗口收费。
四、黄鹤楼公园门票价格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五、你局应做好实施新票价的宣传解释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新票价的顺利实施。
湖北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