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贵阳市[含清镇市]非居民用管道煤气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价格[2010]2号
发文部门:贵州物价局
发文时间:2010-1-5
实施时间:2010-1-15
法规类型: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贵州
发文内容
贵阳市物价局,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燃气(集团)公司,清镇市煤气公司:
  收到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贵阳市管道煤气价格的请示》(华焦[2009]31号)和贵州燃气(集团)公司《关于调整管道煤气价格的申请》(黔煤气呈<2009>94号)。
  根据《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省成本调查监审局依法对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焦炉煤气生产定价成本、贵州燃气(集团)公司的管道煤气经营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为合理补偿煤气生产经营成本,缓解企业经营亏损矛盾,保障贵阳市及清镇市煤气供应,促进城市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贵阳市非居民用管道煤气价格。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9]33号)等文件关于逐步推进管道煤气工商业同价精神,此次调价将简化贵阳市非居民用管道煤气价格分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贵州华能焦化制气股份有限公司煤气出厂价格从每立方米0.75元(含税价,下同)调整为每立方米1元。
  二、将贵阳市(含清镇市)非居民用管道煤气价格分类简化为商业用气价格、工业及其他用气价格两类。原非营利性单位用气价格并入工业及其他用气价格类。
  三、将贵阳市(含清镇市)商业用气价格从每立方米1.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6元,工业及其他用气价格按每立方米1.55元执行。
  四、管道煤气价格属于政府定价,必须严格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
  五、贵州华能焦化制气有限公司和贵州燃气(集团)公司要积极组织生产经营,提高煤气质量,保证贵阳市管道煤气生产供应,做好服务工作。
  六、贵阳市物价局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注意市场反映,对搭车涨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做好煤气价格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为贵阳市管道煤气价格调整和改革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本次价格调整从2010年1月15日起执行。
  贵州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