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地税发[2007]71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5-11
实施时间:2007-5-1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贵州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税种鉴定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自开票纳税人基础资料录入管理,提高新版综合征管软件和税控盘基础资料录入的准确性,确保税控盘初始化资料信息准确无误。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新版综合征管软件票证管理模块的发票信息正确写入货运发票税控盘,确保纸质货运发票与税控系统中电子发票的唯一对应性。
三、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代开票机构开具的发票出现错误,当月没有作废,需要在次月后开具负数发票的,需报请主管地税机关同意。
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受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代开票机构提出的开具负数发票申请时,必须对其需开具负数发票的金额进行核实,并收回原已开出的发票。
四、联运企业在申报纳税时,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审核联运企业取得的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并在抵扣联上加盖“已抵扣”章后,方能在联运企业申报的应税金额中扣减联合运输方的运输金额。
“已抵扣”印章的形状为长方形,应刻有“已抵扣”和主管地税机关名称字样,仅限于联运企业取得的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之用。印章由各地刻制,尺寸的大小自行确定。
五、在申报纳税时,对申报数据大于等于税控盘(或传输盘)存根联数据的可继续进行正常申报,并反写监控数据。
对申报数据小于传输盘存根联数据的应移交税源管理岗进行违章处理。
六、各级国税机关在进行货运发票扫描认证时,要加强对货运发票的数据审核,辅导纳税人妥善保管货运发票抵扣联。对于发票开具、保管不规范和识别率不高、扫描后系统显示红色异常项的,认证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人工干预或手工录入,采集货运发票抵扣联电子数据,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的质量。
七、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扫描设备进行检查、调整和更换,合理设置扫描分辨率,提高货运发票抵扣联的扫描识别率,保证货运发票抵扣联电子数据得到及时、准确采集。
八、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和配合,确保认证货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防止货运发票抵扣联缺联数据的产生。
为使各地更好地使用货运税控系统,省局整理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操作常见问题及解答》一并印发给你们,各地有操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以进一步提高全省货运发票数据的采集质量。
《货运发票接口软件使用的注意事项》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操作常见问题及解答》放在省地税局FTP://211.92.143./41下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和MIS接口软件的注意事项”目录下,请各单位自行下载。
2007年5月11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br> 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br> 文号:黔地税发[2007]162号<br>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br> 发文时间:2007-10-29<br> 实施时间:2007-10-29
发文文号:黔地税发[2007]71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5-11
实施时间:2007-5-11
法规类型: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贵州
发文内容: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应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作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和税种鉴定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和自开票纳税人基础资料录入管理,提高新版综合征管软件和税控盘基础资料录入的准确性,确保税控盘初始化资料信息准确无误。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将新版综合征管软件票证管理模块的发票信息正确写入货运发票税控盘,确保纸质货运发票与税控系统中电子发票的唯一对应性。
三、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代开票机构开具的发票出现错误,当月没有作废,需要在次月后开具负数发票的,需报请主管地税机关同意。
主管地税机关在接受自开票纳税人和中介代开票机构提出的开具负数发票申请时,必须对其需开具负数发票的金额进行核实,并收回原已开出的发票。
四、联运企业在申报纳税时,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在审核联运企业取得的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并在抵扣联上加盖“已抵扣”章后,方能在联运企业申报的应税金额中扣减联合运输方的运输金额。
“已抵扣”印章的形状为长方形,应刻有“已抵扣”和主管地税机关名称字样,仅限于联运企业取得的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之用。印章由各地刻制,尺寸的大小自行确定。
五、在申报纳税时,对申报数据大于等于税控盘(或传输盘)存根联数据的可继续进行正常申报,并反写监控数据。
对申报数据小于传输盘存根联数据的应移交税源管理岗进行违章处理。
六、各级国税机关在进行货运发票扫描认证时,要加强对货运发票的数据审核,辅导纳税人妥善保管货运发票抵扣联。对于发票开具、保管不规范和识别率不高、扫描后系统显示红色异常项的,认证岗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人工干预或手工录入,采集货运发票抵扣联电子数据,提高货物运输业发票抵扣联信息采集的质量。
七、各级国税机关要对扫描设备进行检查、调整和更换,合理设置扫描分辨率,提高货运发票抵扣联的扫描识别率,保证货运发票抵扣联电子数据得到及时、准确采集。
八、各级国、地税机关要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和配合,确保认证货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防止货运发票抵扣联缺联数据的产生。
为使各地更好地使用货运税控系统,省局整理了《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操作常见问题及解答》一并印发给你们,各地有操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以进一步提高全省货运发票数据的采集质量。
《货运发票接口软件使用的注意事项》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操作常见问题及解答》放在省地税局FTP://211.92.143./41下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和MIS接口软件的注意事项”目录下,请各单位自行下载。
2007年5月11日
补充说明:
上述法规第三条因如下原因被废止:<br> 标题: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br> 文号:黔地税发[2007]162号<br>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br> 发文时间:2007-10-29<br> 实施时间:2007-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