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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贵州省信息产业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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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贵州省信息产业厅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黔信[2001]104号
发文部门: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01-10-30
实施时间:2001-10-30
法规类型: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所属区域:贵州
发文内容
贵阳市信息产业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软件行业协会:
  为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和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特制定《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贵州省的软件企业基本集中在贵阳市,软件企业的认定工作暂在省一级进行。
  附件: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速发展我省软件产品,加强对我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和政府软件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0]18号文)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5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
  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第三条 贵州省信息产业厅会同贵州省国税局、贵州省地税局制定《贵州省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工作,确定本省地、州、(市)级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二)会同省级国税、地税部门审核批准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
  (三)公布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产品的管理工作。审查和批准本省行政区域内国产软件的登记,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第四条 本省软件企业认定机构为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贵州省软件行业协会。
  第五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年审和软件产品登记的组织工作。其职责是:
  (一)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申请;
  (二)组织软件企业认定的评审与年审,提出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初选名单,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三)对申请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第六条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要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服务企业,促进发展的方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准确的工作原则。
  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软件产品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及其他相应技术服务的企业,均可申请软件企业认定。
  第八条 软件企业的认定标准:
  (一)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三)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六)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七)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八)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九)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第九条 申请认定的企业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四)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软件产品鉴定意见(省级)等;
  (五)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或贵州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六)信息产业厅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软件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
  (二)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软件认定机构申请认定,认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评审;
  (三)软件认定机构提出初选名单,报省信息产业厅审核;
  (四)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审核、批准省软件认定机构的认定结果,公布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五)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应持本年度有效的软件认定证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实行年审制度,年审标准和程序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年审时间为一季度。年审结果由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级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公布,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年审合格的企业,由省信息产业厅在软件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再享受国家和贵州省规定的有关软件企业的鼓励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软件企业因调整、分立、合并、重组等原因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事实发生后三个月内,向贵州省软件行业协会办理变更手续或重新办理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企业对软件认定结果或年审结果有异议时,可在公告发布后一个月内,向省信息产业厅或信息产业部提出复审申请,提请复审的软件企业应当提交复审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受理机关在15日内答复是否受理申请,并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
  第十四条 软件产品的登记由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第十五条 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产品凭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销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销售。
  第十六条 软件产品登记的申报材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三)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四)软件产品配备的中文说明书、使用手册等说明文件并注明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五)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六)由信息产业部或信息产业厅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七)信息部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
  第十七条 软件产品登记程序:
  (一)申报企业填写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
  (二)企业持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到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申请登记。认定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产品样品及其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合格的软件产品报省信息产业厅批准;
  (三)省信息产业厅批准后,核发国产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报省税务部门和信息产业部电子信息产品管理司备案;
  (四)软件产品在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并经信息产业部公告后,其登记备案生效。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在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或年审和产品登记时,如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内容,一经查实,将撤销该企业享受鼓励政策的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十九条 软件企业从事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活动,或者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的除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外,认定机构应报省信息产业厅取消其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二十条 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在认定和登记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信息产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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