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商务部门、有关企业: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印发〈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8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
二○○九年九月七日
附件:北京市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管理,根据《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国办发〔2009〕44号)、《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498号)、《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是指对家电回收企业从消费者手中收购废弃旧家电后集中运至拆解处理企业的过程中发生运输费用的定额补贴资金。
第三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市财政负担20%。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根据回收旧家电类型、规格、运输距离分类分档给予回收企业定额补贴,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第五条 回收旧家电运输距离是指回收企业实际所在地与拆解处理企业实际所在地间的公允距离。
第三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及兑付
第六条 回收企业将收购旧家电销售给拆解处理企业,向拆解处理企业开具销售发票,发票要注明交售旧家电的产品类别、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 拆解处理企业代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直接垫付运费补贴,同时指导回收企业填写《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请表》。不符合补贴规定的,应立即告知回收企业。
第八条 回收企业申报补贴时应当提供的资料:
(一)以旧换新凭证;
(二)销售旧家电的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申报表》。
第九条 拆解处理企业逐月对回收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汇总整理,经市财政委托中介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向市财政申领补贴。市财政及时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家电拆解处理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对补贴资金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经审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检查,并对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的发生,否则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负责解释。
附表: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种 | 规格 | 标准(元) | ||
150公里以内 | 151公里以上(含) | |||
电视机 | CRT电视 |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 20 | 30 |
显示屏21吋以上 | 30 | 40 | ||
平板电视 |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 20 | 30 | |
显示屏25吋以上 | 25 | 35 | ||
电冰箱 | 容积220升及以下 | 30 | 40 | |
容积220升以上 | 40 | 50 | ||
洗衣机 |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 30 | 40 | |
洗衣量5公斤以上 | 40 | 50 | ||
空 调 | 窗式空调 | 20 | 30 | |
挂壁式空调 | 30 | 40 | ||
柜式空调 | 40 | 50 | ||
电 脑 |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 20 | 30 | |
显示屏14吋以上 | 25 | 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