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商贸主管部门,市再生物资行业协会:
为了推进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2+8”消费新模式扩大消费需求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1号)和市政府《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31号)、《转发市贸易局关于加强杭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长效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函[2009]4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2、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资金申请表
杭州市贸易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资金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促进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对杭州市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采取资金补贴政策,鼓励回收企业和社会力量参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第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补贴资金,在杭州市商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支持对象为在杭州市区区域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经营、纳税,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企业。
第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补贴资金的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重点支持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再生资源集中分拣中心(或集散中心)建设、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促进我市建立以城市社区回收网点为基础、集中分拣中心(集散中心)为依托、龙头企业为骨干的三位一体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建设。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是指以再生资源回收为主营业务,包括回收、加工、利用生产性和生活性再生资源及其他特定废旧物品等企业。本办法所称的社区回收网点,是指按照《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符合网点布局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本办法所称的再生资源集中分拣中心(集散中心),是指按《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设立的、符合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的,承接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的再生资源的,集储存、分拣、加工、交易于一体的再生资源处理中心。
第五条 再生资源补贴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社区回收网点。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标识。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主要负责回收小区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再生资源,当日回收,当日清理,不在回收网点存储过夜。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以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方式改造、提升和新建社区回收网点,鼓励通过控股、参股、加盟等多种形式整合社区其他回收站点,纳入连锁经营网络中。社区再生资源回收连锁网点的设置要求由市贸易局另行规定。
(二)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集散中心)。支持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承接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的再生资源的或有产业依托的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集散中心)建设和改造提升,逐步形成功能分明、科学有序,具备储存、分拣、集散、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的再生资源处理中心。
(三)培育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分拣中心(集散中心)的建设,通过吸收加盟、连锁经营等手段,有效整合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实行规模经营;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加快硬件设施改造、信息化建设和开展在线收购,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和无害化,提高组织化程度,逐步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人员培训和利用技术研究。鼓励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组织再生资源回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特别是对个体经营人员的培训工作;支持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共性技术研究和开发,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第六条 资金补贴条件
(一)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社区连锁经营回收网点达到5个以上的,按规定经验收合格,每增加一个社区连锁经营回收网点给予一次性4万元奖励。
(二)建立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集散中心),专业性的场地面积在15亩及以上的,综合性的场地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8%给予补助。改造、提升现有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集散中心)的,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12%给予补助。
(三)再生资源分拣中心(集散市场)购置车辆(全封闭)用于运输社区回收网点日收日清再生资源的,按3个连锁回收网点配一辆车的标准,给予购置车辆发票额的10%实施补助。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的项目,按《杭州市商贸服务业发展项目财政资助管理办法》(杭贸政[2008]270号)文执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建立独立电子商务平台的资助,按《杭州市电子商务进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08]343号)文执行。
(五)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技术研究或创新开发,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经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科技创新管理部门评估(验收)后,按市有关规定给予技术研究或创新开发项目一定的财政资助。
市级企业(含市属下放各区企业)的项目,按资助标准由市财政全额拨付。区级企业(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项目,由市财政给予市级企业资助标准的50%给予资助;萧山、余杭区企业的项目,市财政按市级资助标准的25%给予资助。各区必须按照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已享受过市级财政其他专项财政资助政策的不再重复资助。
第七条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资助项目的申报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及相关单位,在项目完成后(阶段性投资改造项目可在分阶段改造完成后),可以向市贸易局提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资金补贴申请,申请资金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金补贴申请文件及申请表,申请文件应对补贴项目的基本情况、实施进度和预计绩效作出说明;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点建设、项目实施、投资额度等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书(审计报告中需附项目投资明细表);
(三)企业(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专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四)经过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须经区商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无误,并签署同意与否意见后,报送市贸易局。
第八条 市贸易局收到申请后,及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该项目进行审核,申请批准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
第九条 申请单位收到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及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并从次年度开始3年内取消该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资金补贴的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
杭州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资金申请表.doc |